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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纠纷一锤定音

2000-01-05 来源:中华读书报 □朱书义 我有话说

1999年12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陕西旅游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最新实用中国交通图册》,赔偿中国地图出版社经济损失十二万五千四百元,并书面致歉,一起地图侵权案至此审结。

此案由原告中国地图出版社于1994年5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陕西旅游出版社于1993年12月至1994年2月出版发行了作者为王何的《最新实用中国交通图册》(以下简称《实用图册》)一书。该书系抄袭、剽窃中图社《中国交通图册》(以下简称《交通图册》、《中国分省公路交通地图册》(以下简称《分省图册》)两书,侵害了中图社地图的编辑权、复制权。故起诉要求陕西旅游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二十万元,并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查明了此案。中图社编辑、绘制的《分省图册》、《交通图册》是经国家测绘局批准,在有偿使用国家测绘局编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百万分之一地形图的基础上进行缩编的。在编绘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创造性的劳动,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上述两书均享有编辑著作权和绘制著作权。而王何在《实用图册》的分幅方法、创作风格上与中图社出版的两本图册一致,在交通网、河流、地图碎部等编绘特征上亦相一致。《实用图册》不仅拓下了中图社图册中的国界、省界,王何还将中图社图册中的部分内容作为有关资料,形成自己的编辑作品。这些均已超过参阅范围,其行为侵害了中图社《分省图册》、《交通图册》两图册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1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王何与陕西旅游出版社向中国地图出版社书面道歉,并停止《最新实用中国交通图册》的发行和再版。王何与陕西旅游出版社赔偿中国地图出版社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四百元;负担证据保全费和大部分案件受理费。

王何、陕西旅游出版社不服此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11月11日,星球地图出版社与陕西旅游出版社为联合出版《实用图册》订立协议,约定星球社负责图册的终审终校和批零销售,陕西旅游出版社负责印刷和总发行,并确立了署名方式。同日,双方又订立《补充协议书》,约定图册制版要权归陕西旅游出版社所有;陕西旅游出版社支付审图费5000元,星球社所需批零销售图册,由陕西旅游出版社供货,货款按定价的60%结算;图册内容如涉及版权纠纷,由陕西旅游出版社负责并赔偿有关损失。1994年1月4日,王何的代理人王新建代理王何与陕西旅游出版社订立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实用图册》为王何编绘,享有著作权,王何于1993年10月31日前交稿,陕西旅游出版社于1994年2月28日前出版,稿酬按新华书店征订码洋和发行部发给新华书店的码洋之和的7%支付;该图册涉及版权纠纷带来的经济损失由王何负责承担。

法院认为:

1.中图社编制的《分省图册》、《交通图册》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理由是:地图系编制性科学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图社在国家测绘局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百万分之一地形图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分省图册》、《交通图册》体现了编制风格和技巧,具有独创性。作为上述两图册的组成部分的境界、河流、山峰、居民地、交通等地图要素虽是自然地理和人文事实的反映,但在编制时受客观实在的限制,而中图社在以大比例尺地图编绘成小比例尺地图的过程中,进行了合理取舍和高度概括,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因此,中图社对上述两图册享有著作权。

2.《实用图册》的作者抄袭了《分省图册》、《交通图册》的部分内容构成了对中图社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理由是:从《分省图册》、《交通图册》与《实用图册》的对比结果看,《实用图册》的作者抄袭了《分省图册》和《交通图册》中关于境界、河流、山峰、交通、居民地等要素的综合取舍和概括的表现形式。虽然在线条的粗细、颜色上有所区别,但不能以此否认抄袭的事实。

3.陕西旅游出版社作为《实用图册》的著作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理由是:从该图册的权利行使上看,都在星球社和陕西旅游出版社,收益亦由两出版社取得。在该图出版前,王何并未与两出版社订立出版合同,亦未作为作者行使过权利,该图册出版后,两出版社也未向王何支付过稿酬,故著作权人的权利是由两出版社行使。从编制过程中,王何等人利用了两出版社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虽然王何与陕西旅游社签订了《实用图册》的出版合同,但陕西旅游出版社不具备出版全国性地图资格,故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且合同签订日期在该图的出版日以后,不能作为证明王何为《实用图册》的著作权人的证据使用。从《实用图册》的署名上看,封面、副封面及版权页的署名均为星球社和陕西旅游出版社。从编制过程看,王何等人利用了两出版社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仅在封底作为陕西旅游出版社的责任编辑和设计编制署名。而设计编制和责任编辑的署名非著作权法意义上著作权人的署名。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用图册》应视为王何的职务作品,星球地图出版社和陕西旅游出版社为该图册的著作权人。法院支持王何提出的他不是《实用图册》的著作权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意见。

由于两出版社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图册内容如涉及版权纠纷,由陕西旅游出版社负责并赔偿有关损失。因此,中图社有权要求陕西旅游出版社就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一审法院以陕西旅游出版社出版发行《实用图册》的效益确定赔偿数额,并未因星球地图出版社未参加诉讼导致加重陕西旅游出版社的责任,无论陕西旅游出版社有无出版该图的资格,均应对其出版的图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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